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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2024〕第166号
发布时间:2024-12-13 15:02

  (运开劳人仲案字〔2024〕第166号裁决书公告)

  运城经济开发区亿通货运部:

  本委受理张欢与你单位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案件,已于2024年11月4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运开劳人仲案字〔2024〕第166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2024年2月3日申请人张欢与被申请人运城经济开发区亿通货运部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运城经济开发区亿通货运部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张欢治疗工伤医疗费1157.48元、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费400元、伙食补助费28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75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3500元;

  三、驳回申请人张欢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可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空港南区裴相路,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西楼劳动监察保障中心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电话:0359-2597200)。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运开劳人仲案字〔2024〕第166号裁决书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