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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8-12-28 09:56

闽艺职改〔2018〕2号

各设区市工艺美术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各设区市职改办,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职改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进一步完善人才评价标准,加快工艺美术行业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步伐,推动我省工艺美术行业的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省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评审范围与对象

  凡在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中直接从事传统和现代工艺美术(列入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工艺美术专业类别)的理论、科研、创作设计、产品开发、生产技艺指导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有关规定任职条件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均可申报评审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职务名称和级别

  (一)名称

  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分别为:正高级工艺美术师、高级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助理工艺美术师。

  (二)级别

  正高级工艺美术师为正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为副高级;工艺美术师为中级;助理工艺美术师为初级。

  三、任职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诚信记录良好。

  2.正常晋升的,年度考核结果应为合格以上;晋升正高级职称或破格晋升的,年度考核结果须有1次优秀。

  3.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要求,结合所从事的工艺美术专业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二)学历、资历要求

  1.正高级工艺美术师:大学本科毕业,且受聘高级工艺美术师5年以上。

  2.高级工艺美术师:大学专科毕业,且受聘工艺美术师6年以上;或大学本科毕业,且受聘工艺美术师5年以上;或博士研究生毕业(博士学位),且受聘工艺美术师2年以上。

  3.工艺美术师: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5年以上;或受聘助理工艺美术师5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本科毕业,且受聘助理工艺美术师4年以上;或硕士研究生毕业(硕士学位),且受聘助理工艺美术师2年以上;或博士研究生毕业(博士学位)。

  4.助理工艺美术师: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0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4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2年以上;或大学本科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年以上;或硕士研究生毕业(硕士学位)。

  (三)论文要求

  晋升正高级的,须提交公开发表的2篇学术论文或1部学术专著;晋升副高级的,须提交公开发表的1篇学术论文或1部个人创作专集;晋升中、初级的,须提交1篇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的业务总结。学术论文(含业务总结)应不少于2000字/篇,学术专著应不少于5万字/部,个人创作专集应不少于2万字/部。

  (四)业绩成果要求

  1.正高级工艺美术师

  具有高水平的工艺美术专业理论和专业技能,对本专业有较深的研究,有丰富的创作设计经验,作品风格独特,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作品获得全国美展一等奖1项;或中国文联“山花奖”(民间类)一等奖1项;或福建省工艺美术精品“争艳杯”一等奖2项;或其他国家级工艺美术类专业评比一等奖5项。

  (2)被国家级馆藏机构收藏作品2件(套);或被省级馆藏机构收藏作品4件(套)。

  (3)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授权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7项。

  (4)公开出版本人独著的本专业培训教材1部(不少于20万字)并且在1所以上大学专科院校推广使用。

  (5)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课题或攻关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设区市(厅局)级以上重点科研课题或攻关项目2项。

  (6)作为主要起草人(限排名前2),负责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1项,经国家和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并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

  (7)国家级科技成果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8)在工艺美术产品设计、生产过程中,成绩显著,为地方行业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其独立创作的工艺美术作品获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省内个人纳税额累计达200万元以上。

  (9)被授予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或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或国家级工艺美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2.高级工艺美术师

  具有较高水平的工艺美术专业理论和专业技能,对本专业有较深的研究,有丰富的创作设计经验,作品风格独特,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作品获得国家专业评比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或省(部)级专业评比一等奖1项;或福建省工艺美术精品“争艳杯”二等奖1项。

  (2)被国家级馆藏机构收藏作品1件(套);或被省级馆藏机构收藏作品2件(套)。

  (3)在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人独立完成具有较高水平的作品4件以上,并对其进行专题介绍(不少于1000字/件),或正式出版具有较高水平的个人作品集(不少于5000字/部)。

  (4)作为发明人(限排名前3)获得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授权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4项。

  (5)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培训教材1部(限排名前2,15万字以上)并且在2所以上中等职业院校(含中专、技校、职高)推广使用。

  (6)主持或参加(限排名前2)完成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课题或攻关项目1项;主持或参加(限排名前3)完成设区市(厅局)级以上重点科研课题或攻关项目2项。

  (7)作为主要起草人(限排名前3),负责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1项,经国家和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并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

  (8)设区市(厅局)级科技成果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9)独立或主持完成工艺美术作品1项,并在设区市级以上大中型项目或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中标采用。

  (10)在工艺美术产品设计、生产过程中,成绩显著,为地方行业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其独立创作的工艺美术作品获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省内个人纳税额累计达50万元以上。

  (11)被授予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或省级工艺美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12)取得工艺美术相关专业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技术等级)证书,并经省人社部门认证。

  3.工艺美术师

  比较系统地掌握工艺美术专业理论和专业技能,熟悉本专业的历史传统和现状,具有独立工作能力。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作品获得国家专业评比三等奖1项;或省(部)级以上专业评比二等奖1项;或设区市(厅)级专业评比一等奖1项;或福建省工艺美术精品“争艳杯”三等奖1项。

  (2)被省、设区市级馆藏机构收藏作品1件(套)。

  (3)在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人独立完成且具有较高水平的在专业作品1件以上,并对其进行专题介绍(不少于1500字/件),或正式出版具有较高水平的个人作品集(不少于2000字/部)。 

  (4)作为发明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2项。

  (5)设区市(厅局)级科技成果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6)主持或独立完成中小型工艺美术作品1项,在县(市、区)级以上项目中采用并受到业内广泛好评。

  (7)被授予福建省工艺美术名人荣誉称号;或被授予设区市工艺美术大师(名艺人)荣誉称号;或设区市级工艺美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8)取得工艺美术相关专业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技术等级)证书,并经省人社部门认证。

  4.助理工艺美术师

  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独立完成小型工艺美术作品1件,能够胜任日常工艺技术工作。

  (2)被授予设区市工艺美术名人荣誉称号;或县(市、区)级工艺美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3)取得工艺美术相关专业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技术等级)证书,并经省人社部门认证。

  (五)破格条件

  1.确有真才实学、业绩卓著的,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破格晋升高级职称。

  (1)不具备规定学历的,须受聘低一级职务5年以上,且须增加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1篇或1部学术专著。

  (2)不具备规定资历的,须受聘下一级职务3年以上,且须增加相应职称层级的业绩成果要求1项。

  2.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或者本人(或指导学生)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铜奖以上名次的,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3.作品获得全国美展、中国文联“山花奖”(民间类)一等奖1项;或其他国家级工艺美术类专业评比一等奖3项;或福建省工艺美术精品“争艳杯”一等奖1项;创作设计成就突出,在国家专业评比中获得一等奖等以上或获得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评委会直接考核认定中级职称。

  4.根据闽人发〔2011〕68号文件精神,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或在专业技术工作方面具有特殊才能、取得突出贡献的特殊人才,可申报绿色通道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5.根据闽政办〔2016〕1号文件精神,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二等奖(排名前3)、中国发明专利金奖(发明人排名前2)、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百千万工程”国家级人选、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百人计划”人选,可报请省人社厅直接确认正高级工艺美术师。

  四、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

  (一)根据闽职改字〔1993〕18号、闽职改字〔1993〕19号和闽人发〔2002〕115号等文件精神,批准组建福建省工艺美术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是全省工艺美术系列主管部门,受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委托,负责组建全省工艺美术系列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开展本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二)各设区市职改领导小组批准组建工艺美术系列中、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报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和省工艺美术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具体负责所辖地工艺美术系列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和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推荐工作。

  省工艺美术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组建工艺美术系列中级评委会,负责省直厅(局)及部分设区市委托的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有关单位要加强对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严肃有关纪律和工作制度,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对申报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技艺与工作业绩等送审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切实负责。

  (五)申报评审材料(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等)须在本单位公告栏或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材料真实,符合申报条件,且群众无异议的,所在单位方可推荐报送相应的评审组织。

  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或延期申报:

  1.受到党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

  2.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新录用人员入职当年除外)或被确定为合格等次以下的,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

  3.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且其后2年内不得再申报。已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撤销其任职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附则

  (一)本实施意见中的从业年限应从年满18周岁以上起算。

  (二)根据闽职改字〔1993〕18号、闽政办〔2015〕13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全日制院校大、中专毕业生(须为全脱产学习),可按规定确认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技工院校和职业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技师)班全日制毕业生,分别与中专、大专和本科毕业生同等对待。

  (三)晋升中、高级职称的,须提供反映个人真实水平的近期创作过程的影像材料。晋升高级职称和破格晋升的,还须进行面试答辩考核。具备条件的地区,可自行组织开展现场实际技能操作考核,以直观展示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实际操作能力等。

  (四)鼓励双师型人才转系列评审。转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须在现工艺美术工作岗位上工作满1年的方能转评,转评后满1年,符合条件的,方可申报评审高一级任职资格。其任职年限从原职称取得之日起计算。

  (五)任职资历应为现工艺美术专业岗位的履职经历,要求提交的工艺作品、论文著作(业务总结)、科研课题、荣誉奖项、发明创造等本专业业绩成果,应为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创作、发表或获得的。

  (六)高一级职称的业绩成果条件可同时适用于低一级的业绩成果条件。同一作品若有多次获得奖项,在同一人中取其最高奖的一项,不重复计算。

  (七)上一年度评审未通过人员,重新申报时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且应增加论文、专著或奖项等新业绩,方可参加下一次评审。

  (八)申报人申报职称须按照人事档案隶属关系,与用人单位签有正式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并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通过本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或主管部门等申报。

  (九)有关说明

  1.馆藏作品:应是公办的工艺美术类或综合类馆藏作品(须有收藏证书及编号)。

  国家级公办馆藏作品:国家或国家有关部委公办的美术馆、珍品馆、博物馆或博物院等藏馆收藏展示的作品。

  省级、设区市、县(市、区)参照国家级设置。

  2.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指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期刊目录内的刊物发表的文章,限独立撰写,不包括在增刊、副刊、专辑、特刊、论文集、报纸及电子刊上等发表的文章。

  学术论文应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不含对事业、业务工作现象或人物、作品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

  作品集:指取得ISS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人作品汇编。

  专著:指取得ISS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具有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不能视为学术专著。

  3.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指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以奖励证书为准)。

  (十)本文中所述的“以上”均含本数。

  (十一)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闽艺职改〔2007〕4 号文件同时废止。

  福建省工艺美术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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